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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要求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不要傻傻的分不清楚

发布日期:2015-05-11    作者:吴淑华律师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就有搏斗,有搏斗就有伤害。职场也是江湖,只是那是一个看不见硝烟的战场,也许血肉横飞的表现就是:你被某个自己不小心得罪了的领导或者同事排挤,然后被提出局,一纸解除通知书就让你瞬间丢了饭碗。伤痕累累的你是决定保持沉默自认倒霉选择回家躲在被窝里痛哭流涕黯然神伤自己舔舐伤口呢还是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心理受到伤害,那就用物质来补偿吧。这个时候,要毫不手软的去跟你的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但是是不是搞不懂到底是经济赔偿金呢还是经济补偿金呢?专业劳动法律师帮您指点迷津,千万不要傻傻的分不清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赔偿金是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为2008年1月1日施行,因此,在实践中,若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就入职到本单位的,司法机关支持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支付年限一般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而赔偿金却可以溯及既往到2008年以前,从入职开始计算。

    另外,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第48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专业劳动法律师在此郑重提醒您:要证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您在工作过程中,不幸被单位违法辞退,一定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这样才稳稳拿到属于自己的经济赔偿金,让双倍的金额来弥补自己受伤的心灵,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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