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房屋归谁 以房本为准
发布日期:2015-05-1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而实施的政策,所以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除须遵循法律外,还要符合有关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及上市出售的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借名买房”纠纷,法院判决的原则是,依据物权法规定,以房本上的名字为准,即房本上是谁则房子就归谁,如果出资人能证明自己出资或者装修等,则由对方返还自己的全部出资。 实际购买人要求过户,实际就是房屋买卖,得双方自愿,也就是说,得出借姓名人自愿过户,否则法院也不能强制。
实际买房人出资 按原价退还实际买房人的出资(包括几万元的买号费或者借名费等),是按照当时买房时的房价退还的。也就是说,退还房款不是按现在的市场价退还,而是按当初买房时的价钱退还,这样实际买房人就非常吃亏。 此外,实际买房人想要回出资,还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比如支付购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转账日期要和购房日期相互对应;能证明是借名买房的证人证言;双方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等。 “借名合同”效力 属模糊状态 私人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约定房屋归实际购买人”的合同不能推翻房产证。因为实际买房人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其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是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首先,这样判决的依据是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其次,这样判决也使那些自认为聪明而“合理规避法律”的人最终不能得利,这样的结果对大多数遵纪守法的公民来说是公平的,同时也不会使经适房的相关法规成为摆设。 但“借名合同”也不是一点用没有,它可以救实际购买人,实际购买人可以依据合同在房子里继续居住,而不用腾房,法院会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驳回名义购房人的腾房诉讼。 其实这是一个无奈的判决,也就是说,维持现状,等待立法或者司法部门出台相应的法规来解决。
现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仍然有户籍和资格的限制,所以借名买房的事儿还有可能发生。席律师提醒买房人,借名买房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用他人姓名买房的人(或者买房号的人)有一定风险,出借姓名的人一旦失去“诚信”而反悔,那么买房人将无法用法律手段来惩罚这种“不仗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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