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担次责赔偿占大头 没上交强险自己须买单
发布日期:2015-05-14 作者:110网律师
2014年7月12日15时20分许,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骑电动车横过马路的王某相撞,致王某十级伤残。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未按信号灯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林某观察道路不周,负次要责任。双方未达成协议,王某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0余万元。
庭审中,林某辩称自己在本次事故中是次要责任,对王某的损失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不过这样的说法,法院并不认同,经法官计算,林某应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经调解,林某与王某达成协议,同意分期赔偿王某共计9万元。
为何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林某最终会承担大部分的赔偿份额?对此,主审法官解释称,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作为机动车,应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虽然林某在事故中是次要责任,但因交强险限额内并不分责,所以对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官进一步指出,目前二轮摩托车交强险只需100多元,即可获得12.2万元的有责赔偿限额和1.21万元的无责赔偿限额。现在很多摩托车车主由于未投保交强险,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面对巨额赔偿时,往往后悔莫及。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竟能获得32w赔偿金?
- 男子被判偿还142万元后火速签下离婚协议,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这笔债务怎么办?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