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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意见成功,获得法院采纳

发布日期:2015-05-15    作者:110网律师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17日被羁押,同年1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志峥,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阿致刚,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4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鞠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杨志峥、阿致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8912时许,被告人顾某在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肖家河35号电线杆东侧处,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西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李某相撞,致其脑出血等伤,因抢救无效于2014111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符合创伤性重型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顾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温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顾某为全部责任。
201517日,被告人顾某京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中,被害人李某之近亲属表示不在本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另查,被告人顾某已垫付被害人李某部分医疗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顾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翟某的证言,手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现场看验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海淀“8.9”事故交通方式技术咨询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顾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民事赔偿的主体是出租公司,但仍积极协调尽快赔偿,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顾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主动报警,且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其已垫付被害人的部分医疗费用,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郑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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