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遵守单位制度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5-05-15 作者:110网律师
委托代理人阿致刚,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松志。
洪某诉称:我于2005年7月7日入职XX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岗位,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8月1日,我的岗位调整为产品经理,月平均工资为13950元。2014年6月30日,XX公司违法接触双方劳动合同。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我请求XX公司:1、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395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11万元。
XX公司辩称:洪某在职期间伪造考勤记录,违反考勤管理制度,情节严重,故我单位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依法解除与洪某的劳动合同,亦不同意其各项诉讼请求。
原告洪某诉被告XX公司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X公司与2015年4月30日前以银行打款形式一次性支付洪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三万零六百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洪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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