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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

发布日期:2015-05-22    作者:王学德律师
以案说法:
20148月份,王学德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齐某父亲的委托,担任齐某的辩护人,为齐某辩护。
20139月份,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被批准逮捕,至王律师接受委托,因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关押将近一年。
王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齐某,并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充分了解案情,分析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情节,认为可以尽量争取把刑罚降到最低。至法院开庭,王律师当庭向法庭陈述了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的犯罪情节,最终获得了法庭的采纳。经过王律师的辩护,齐某的刑期降到了最低,至法院下达本案判决,犯罪嫌疑人即行出狱,恢复自由,齐某的父亲对案件的结果非常满意,非常佩服王律师专业的辩护水准。
寻衅滋事罪:
何为寻衅滋事罪?对于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下面王律师就简单分析一下:
简单说,寻衅滋事就是没事找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和动机较为复杂,可表现为寻求刺激,证明自己的“能力、能量”等等。本罪的客体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客观方面是一个重要的考察标准,刑法归纳了四种表现形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罪的量刑: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律师特别提示: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的罪与非罪的区别,关键是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或者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但如果尚未达到以上严重的后果,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则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包括拘留、罚款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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