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机械企业侵权的案件诉讼
发布日期:2015-05-25 作者:110网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重型机械公司。
法定代表人:刑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某重型机械公司法律顾问。
案情介绍
上诉人王某因被上诉人某某重型机械公司专利侵权案,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经知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994年11月14日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这就是说,当行为人所实施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存在实质等同时,才能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继而认定侵犯专利权成立。原告王某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所载明的技术方案与被告重型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的旗帜吹飘装置存有两点不同:1、中空的旗杆内部结构不同;2、杆体两侧排气孔分布不同,上述两项区别是实质不相等同的,被告的旗帜吹飘装置并未落入原告的专利范围,原告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王某上诉称,被上诉人机械公司的旗帜吹飘装置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与上诉人的专利技术方案案全一致,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实质不相等同是错误的。其理由:上诉人专利技术方案的旗杆杆体内有上、中、下气室,其目的是为了节省气源,这与被上诉人的旗帜吹飘装置中的杆体中空毫无质的区别,被上诉人的旗帜吹飘装置比上诉人的专利技术方案要落后,不但没有实质性的技术突破,而且浪费气源。上诉人在杆体一侧留有排气孔的目的是为了吹动旗帜,使旗帜飘扬,目的不可能再有第二个。无论排气孔怎样留,其实质都是一样的,但是一审法院在比较两项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时,却抛开共同点,硬是找出两项技术的不同点,进而认定二者实质不相等同,在重要事实的认定上犯了错误。被上诉人的旗帜吹飘装置已经完全落入了上诉人的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上诉人的专利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机械公司辩称,被上诉人的旗帜吹飘装置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没有落入上诉人王某的专利保护范围,二者具有实质上的不同。第一,旗杆的内部结构不同。上诉人的专利技术方案是由下气室、中气室和上气室组成,而被上诉人的旗帜吹飘装置不具有这一特征;第二,被上诉人的杆体的出气装置不同。上诉人的专利技术方案在杆体旗帜升起的一侧开有若干个升旗排气孔和挂旗排气孔,七运会上使用的被上诉人旗帜吹飘装置旗杆与其明显不同,效果亦不相同。七运会旗杆不仅没有升旗排气孔,而且吹飘装置是在主旗杆上部与小旗杆长度和宽度相应的两边位置上的吹风孔上安装数排不对称的风嘴,各个风嘴的孔是扁的,风嘴的中心线的角度不同,风嘴中心线与旗面交叉在不同的点上,使旗面均衡受力,这样既保证了旗帜无风飘动,又提高了风的利用率,以便节省能量;另外风机进风口还设有风量调节阀。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0年11月5日,上诉人王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旗杆的实用新型专利。1991年8月21日,国家专利机关授予王某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90222928。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旗杆由杆体、滑轮和旗绳组成,其特征在于:杆体是中空的,空腔分成下气室、中气室和上气室,在杆体旗帜升起的一侧开有若干个升旗排气孔和挂旗排气孔,杆体的下部装有分别通往三个气室的进气管,并与气源相连。1993年5月,某某应第七届全运会筹委会大型活动部的委托,接受了研究全运会主会场的国旗、会旗吹飘装置的任务,并责成被上诉人机械公司组织完成,所需经费由机械公司负责。之后,机械公司开始自行研制旗帜吹飘装置,并如期完成了设计、制作和安装主会场国旗、会旗旗杆的任务。机械公司制作的旗帜吹飘装置由主旗杆、旗帜、小旗杆、定滑轮、升降绳、风机组成,主旗杆顶端装有球形旗冠装饰;在中空的主旗杆上部设有扁形吹风孔、下部设有进风孔;在主旗杆上部侧面装有定滑轮;在主旗杆上部与旗帜升起的适当位置处等间距装有6排12个不对称的扁孔锥形风嘴,并镶嵌于主旗杆吹风孔内;风机出风口与主旗杆进风口通过带法兰的软管联通,风机进风口设有风量调节阀;主旗杆底端固定在地基上,风机固定在基座上。1993年7月,多家新闻单位报道了机械公司的科研人员和职工研制这一装置的过程及其特点。王某认为机械公司制作的旗帜吹飘装置侵犯其专利权,遂于1993年10月8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在本案审理期间,机械公司提交了一份他人于1987年1月14日期满的85201537号吹风式旗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该专利申请说明书说明了一种静风时的旗帜飘扬装置,它由旗帜、空心旗杆、基座、吹风机组成,无风或微风时,开动吹风机,使空气沿空心旗杆的管道上升到空心旗杆悬挂旗帜位置,并从其上的竖直的两排小孔中排出,以较强的气流吹动旗帜飘扬。可见,此时吹风式旗杆实用新型专利已因专利权终止而成为公有技术。
审判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的"旗杆"专利技术方案涉及一种由中空旗杆、滑轮、旗绳组成,利用风源将风沿3条输气管道分别送到杆体内部的3个气室,并通过在杆体旗帜升起的一侧开设若干排气孔的吹飘旗帜装置。被上诉人机械公司制作的"旗杆",也是由中空旗杆、滑轮、旗绳组成,其工作原理是利用风源将风沿一条输风管道送入旗杆内部的一个气室,通过在杆体旗帜升起的一侧开设的出气装置吹飘旗帜。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王某的专利技术方案在旗杆内有3个气室,而机械公司技术中的旗杆内仅有一个气室。王某在专利技术中明确要求保护的只是3气室旗杆,而单气室"吹风式旗杆"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的说明书已于1987年1月14日届满,并已在王某申请专利技术之前成为公有技术。因此,王某的"旗杆"专利保护范围,不应包括单气室旗帜吹飘装置。机械公司的"旗帜吹飘装置",并未覆盖王某"旗杆"专利全部技术特征。因此,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1995年3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第一、二审诉讼费各201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相关法律问题
- 企业发放福利未按照原本的日期发放算不算侵权? 0个回答0
- 三环锁侵权的案件 0个回答20
- 请问能在同一时期内,同一人对两个不同的案件提起诉讼吗? 7个回答0
- 请问能在同一时期内,同一人对两个不同的案件提起诉讼吗? 1个回答0
- 陈律师你好,我是临武大冲人,现在风电建设开发到了我们村,众多的大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 微博(网站)遭遇图片侵权诉讼危机——案件多发的原因?怎样防范?该如何应对?
- 民事诉讼当事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认定行为人过错应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
-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认定行为人过错应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
- 汇通研磨诉玖九机械厂商标侵权案件
- 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如何运用证据
- 在“继承”案件中应主张物权请求权诉讼,还是应提起侵权诉讼主张债权?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 关于无效涉外合同的具体案例分析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徐汇区张家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门牌号
- 张家弄片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东安一、二村旧城区改建项目一轮征询顺利通过,期待二轮征询!
- 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