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破财又陷牢狱灾
发布日期:2015-05-2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近年来,随着恶意欠薪现象的增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呈现大幅度增长;飞速发展的互联网经济下,一些标的额较高且涉及金融服务、科技研发等技术密集型企业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件也频繁出现,对此,司法审判一线的法官们如何积极应对?为了更好地展示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上的探索与成效,我们推出这组“聚焦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报道,旨在从一个侧面展现人民法院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所做出的努力。 4年前的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将恶意欠薪行为列为犯罪行为加以规制。在今年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审判白皮书,并发布典型案例。
2014年,该院共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9件,占温州此类案件的40.9%;判决被告人12人,涉案企业10家,涉及被害人824人,涉案总金额达人民币369万余元;进入司法程序后,清偿金额345万余元,清偿率为93.4%。
合伙开餐厅,大股东欠薪逃匿
2013年10月间,被告人麻A某与麻B某(另案处理)、魏某合伙经营未经工商登记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的“怡福小鲜”餐厅。其中,被告人麻A某占65%股份,魏某占15%股份。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8日间,被告人麻A某作为“怡福小鲜”餐厅的负责人,在明知拖欠童某等23名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15479元的情况下,未对员工工资发放作任何安排,于2014年1月8日将餐馆停业,后逃匿并变更手机号码。
同月15日,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将其张贴在“怡福小鲜”餐厅门口,责令被告人麻A某及魏某限期支付被拖欠工资,并采用拍照方式记录。
此后,魏某按15%的股份比例将21800元汇入“区人社局”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用于支付员工工资。但被告人麻A某未履行支付义务。
2014年3月6日中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麻A某在温州南火车站出站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4月4日,被告人麻A某的家属将拖欠员工的工资款人民币1万元汇入“区人社局”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麻A某的亲友代为缴纳人民币83679元,用于支付员工被拖欠的工资。
鹿城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麻A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鞋厂倒闭,未支付报酬老总落网
2010年9月6日,被告人叶某与陈某投资组建了温州市东莎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某。2013年3月间,被告人叶某、黄某、梁某经商量并达成口头协议,由叶某占“东莎公司”40%的股份,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黄某、梁某均以技术股入股,分别占“东莎公司”30%的股份,其中,黄某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财务;梁某任公司厂长,负责生产、业务。
2013年七八月间,叶某、黄某、梁某在明知公司拖欠140名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671714元的情况下,未对员工工资发放作任何安排,且陆续逃匿,并同时关闭手机。
同年9月2日,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向“东莎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将其张贴在“东莎公司”门口,责令“东莎公司”限期支付被拖欠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671714元,并采用拍照方式记录。但“东莎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同年9月6日,“区人社局”为“东莎公司”垫付被拖欠员工工资。同年9月26日,“东莎公司”设备被拍卖得款人民币18万元。
2014年3月,被告人叶某、黄某、梁某分别被抓获。同年4月,被告人黄某、梁某、叶某按照股份比例,将537490元汇入“区人社局”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内。
鹿城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拖欠工资,老板逃匿难逃罚处
2012年5月2日,被告人熊某依法经工商登记,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炉田南路43弄17号成立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清兰包跟加工店(以下简称“清兰店”)。
2013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熊某拖欠员工周某等四名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35169元。2014年1月3日,被告人熊某在明知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下,未对员工工资发放作任何安排而逃匿,并关闭手机。
同年1月8日,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向熊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张贴在“清兰店”门口,限被告人熊某于同月11日前发放被拖欠员工工资,并采用拍照方式记录。
同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通过“区人社局”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垫付了4名员工的部分工资。
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熊某在江西省宜春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22日,熊某亲属将人民币45169元汇入“区人社局”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用于支付员工工资。
鹿城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相关法律问题
- 怎样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身份信息恶意办理信用卡透支 3个回答0
- 我的微信号被恶意泄露,还称我是外围女,我改报警吗? 3个回答0
- 与代购商议买到假货。恶意发货是否可报警处理 2个回答0
- 委托刘某代为操盘炒白银黄金,结果频频恶意炒单,亏损怎么办 0个回答0
- 你好,我想问一下,有人恶意挑拨我和我媳妇的夫妻关系,导致我离婚的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远亲不如近邻!
- 李**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
- *有限公司与上海*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 徐州*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肖*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 杨**运输毒品案——假释考验期内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 蔡**贩卖、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 杨*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 於**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 臧*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 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