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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老河口汽运老总犯5罪 自首获轻判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国营汽车运输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公路运输管理处主任、民营顺通汽车公司总经理陈某,因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妨害清算,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徒刑12年。

    1993 年3月至2000年10月,陈某担任老河口市国营汽车运输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00年11月至2004年4月任本市民营顺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2年8月至2003年6月兼任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主任。期间,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购车、工程建设、人员调动等工作中,贪污、收受贿赂、侵占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20万余元,另有52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老河口汽运公司破产后,应将企业的所有财产、会计账册等全部移交给破产清算组,但陈某作为原汽运公司总经理,在负责主持财产移交工作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虚伪记载破产债务,妨害清算。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担任非国有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侵吞本公司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家庭财产和支出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并不能说明和证明其来源的合法性,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另外,陈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虚伪记载破产债务、隐匿公司财产,妨害清算,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清算罪。被告人陈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但陈某在接受有关组织调查期间,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公司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其上述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国法院网 何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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