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以证据为基础确定法律服务方案
发布日期:2015-06-02 作者:蔡静律师
本案中,律师一直坚持做正当防卫的辩护,但是正当防卫是有一个明确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在侵害正在进行时所作出的伤害侵害人的行为才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夏案缺少的,正是这样一个关键证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夏和被杀城管之前发生了冲突,无法证明夏杀人时面临生命或人身安全威胁,律师所做的正当防卫辩护是建立在假设基础上的,而这个假设是十分薄弱的。首先,两个被杀城管队员比夏的身高高不少,两个人如果正在对夏进行危及其生命安全的伤害行为,夏进行反抗并杀死两人的可能性并不大,夏不是武林高手,两个被害人最少能跟他打个平手,夏不太可能杀了两人,自己仍然好好的;其次,对于第三个人,他并未参与和夏的冲突,也没有参与在办公室中对夏的询问,可以说是一个毫无关系的人,夏挥刀砍向其要害部位,造成重伤,也不是正当防卫所能解释的;再者,被杀的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可能存在不文明的行为,伤害了夏的身体和尊严,但这只能证明被害人有过错,而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成立的理由,也就是不能构成杀人的理由。
由于缺乏关键性证据,律师以正当防卫辩护确实面临了巨大的风险,而这种辩护思路又影响了被告人,他坚持不认罪,不悔过,这是十分危险的,他毕竟杀了两个人,即使他遭受了殴打、侮辱,也不足以支持他杀人的过错,何况还有一个未曾参与此案的重伤者,悔过是必要的态度,他毕竟剥夺了别人的生命!坚持不认罪是对法院和整个司法制度的挑战,在没有证据支持正当防卫的情况下,还坚持不认罪,也就是坚持了两个城管队员的该杀,这简直就是拿自己的性命在冒险。
由此案,我想到的是,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律师都应当以证据为基础来确定自己的代理思路,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最优的法律服务方案。如果律师换一种辩护方式,认罪悔过、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积极寻求被害人有过错的证据并妥善利用,结果也许会有不同,当然,由于笔者对本案了解有限,也仅限于推测。在民事案件中,其实也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期望过高而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律师应当立足现有证据,分析利弊,为当事人寻求一个最优的方案,而不是一味顺着当事人的意思,拿当事人的利益去冒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