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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使用在先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原创)

发布日期:2015-06-03    作者:沈英华律师
H某使用在先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去年下半年,我的一个朋友H某找我,述说其生产销售的储物罐(米缸)遭到L某投诉,L某向有关部门出具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了解情况后,我告知H某可以申请宣告L某专利无效,但H某嫌时间周期太长,要求我指导其答辩。因此,我告知H某三点答辩理由:
其一,依据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我方提交的两份《公证书》等大量证据,证明在L某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我方已在生产销售所谓的侵权产品,依法享有先用权,我方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其二,我方提交的两份《公证书》可以证明,L某所谓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被淘宝网店经营者上传至淘宝网公开展示推销并实际销售成功,大众随时可以从淘宝网上了解该外观设计的详细情况,鉴于淘宝网浏览量特别巨大,证明该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规定的现有设计,任何人使用该外观设计均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被请求人自然也不例外。
其三,L某《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仅仅依据一张名片、一页销货记录及一幅图片即武断推定H某“未经许可,伪造与本专利外观一致的产品,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当H某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与L某提交的“销货记录和图片”完全一致的证据,证明H某享有先用权时,L某《意见陈述》却又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H某生产、销售的产品是何种具体产品,更无法证明其销售的就是本专利所要保护的产品”,前后自相矛盾。事实上L某已经陷入了两难境地:如果承认H某生产、销售的储物罐(米缸)是“侵权产品”,那么H某使用在先,依法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如果不承认H某生产、销售的储物罐(米缸)是“侵权产品”,那么H某就没有生产销售“侵权产品”,L某的投诉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根本不能成立。
H某提交了《答辩书》以后,主管部门确定了口头审理的时间。也许是自觉没有胜算的可能,L某没有出席口审程序,主管部门依法作为撤销投诉处理。H某虚惊一场,可以放心大胆地继续生产销售了。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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