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利益最大化

发布日期:2015-06-03    作者:110网律师
2013823日,委托人徐某某、叶某某夫妇与某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一份,参加由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201393日,旅游公司雇佣的青海青藏国际会务中心青A20856号大型客车,在青海境内发生造成1人死亡、39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本人代理的委托人徐某某、叶某某夫妇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经鉴定,徐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叶某某构成两个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地在青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的诉讼应当在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即青海法院起诉,而且,根据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十级伤残的赔偿为七万多(残疾赔偿金),分析本案案情,结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本律师选择按照旅游合同纠纷起诉,在当事人(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并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赔偿标准主张权利,法院判决旅游公司赔偿徐某某269787.71元,赔偿叶某某309053.65元,详见【(2015)衢柯民初字第53号】、【(2015)衢柯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徐某某的赔偿金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04436元、残疾赔偿金为104436元,合计208872元,如果按照交通事故主张权利,则这一项赔偿款为7万多元,差额为13万多元;叶某某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为125323.2元,残疾赔偿金为125323.2元,合计25646.4元,如果按照交通事故主张权利,则为8万多元,差额为17万多元。本案的可取之处在于为委托人减少了诉讼成本,争取了最大的利益,较好的履行了律师的职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100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