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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郊大钟寺四个体商户欺行霸市被判刑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陈良、姜雷、韩少强、刘学凤四名外地来京人员,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为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大钟寺城北市场内欺行霸市,作案多起。12月14日上午,该四名个体商户被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四年到七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05年11月间,被告人陈良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手段强迫在昌平区回龙观城北活禽区内的商户到其经营的屠宰间进行屠宰、脱毛,收取脱毛费。陈良强行向市场内王某等十余商户所经营的活禽及已经脱完毛的白条鸡、鸭、鹅收取脱毛费共计四千余元。

    2004年8月至2005年9月间,陈良在该市场淡水鱼区内,多次以商户缺斤少两为由,伙同被告人姜雷、韩少强、刘学凤等人对商户进行殴打,打砸摊位,踩死活鱼,给个体商户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2004年4月至2005年11月间,陈良等人为达到独霸昌平区回龙观城北市场废品市场的目的,以擅自将废品卖到市场外为由,对商户进行威胁、殴打,强行低价收购市场内商户的废纸箱,获取暴利。

    2004年8月至2005年11月,被告人陈良、韩少强、刘学凤等人为达到独霸昌平区回龙观城北市场煤炭经营的目的,多次对在市场内贩煤的数名个体户进行恐吓、殴打,强行将他们赶出城北市场。

     被告人陈良为谋取经济利益,欲以低价强行租赁个体户刘某在昌平区回龙观城北市场的两间门脸房,遭拒绝后,被告人陈良于2005年3月27日6时许,伙同陈立国(另案处理)等人到刘的住处对刘某进行威胁,并对刘某及其女婿陈某进行殴打,致刘、陈二人轻微伤。同日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良带十余人围攻刘某家并对其家人进行威胁。

    被告人陈良为垄断氧气市场欲拉拢城北市场管理员贺某,于2005年6月29日22时许,在昌平区回龙观城北市场其经营的昌隆阁酒仙居饭店内,酒后恐吓、威胁贺某,并用酒瓶将贺某打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良为独霸昌平区回龙观城北市场氧气市场,于2005年8月6日9时许,伙同被告人韩少强、姜雷及陈立国(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将二十余个氧气瓶摆放到淡水鱼区中道刘某的摊位前,向刘某示威,致使刘某无法经营,行人无法通过,长达近四小时,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被告人陈良为垄断回龙观城北市场的冰市,于2004年6月份一天,在市场内恐吓并阻止张某卸冰,致使张某一车冰块融化,损失约人民币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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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被告人陈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予以否认。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良无前科劣迹,未受过刑事处罚,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坦白犯罪行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手段不恶劣,并未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部分事实中,因商户缺斤短两等问题,控制不了情绪,用拳头解决问题,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姜雷辩称,自己没有参与强迫交易,但参与寻衅滋事是事实。

    被告人韩少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

    被告人刘学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定性未持异议。

     昌平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良、姜雷、韩少强、刘学凤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良、姜雷、韩少强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对于被告人陈良、姜雷、韩少强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韩少强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陈良、姜雷、韩少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在案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不同作用,对被告人陈良、姜雷、韩少强、刘学凤分别予以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陈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姜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韩少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刘学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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