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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反驳与抗辩问题

发布日期:2015-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反驳与抗辩问题

  【例题·单选题】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 )(2014-3-43)

  A.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B.租赁合同无效

  C.自己无支付能力

  D.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反诉。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诉请求。反诉的特征之一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独立的反请求”,在四个选项中只有选项B“租赁合同无效”构成反请求。选项A、D属于抗辩,选项C中的“无支付能力”既不属于反请求,也不属于抗辩,是对自身偿债能力的客观描述。

  关键点:是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求,反驳不是一个独立的诉求。

  学员问:解析中说选项AD是抗辩,而老师说是反驳。请问抗辩与反驳是一回事吗?如果不是一回事那么它们之间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这里区别不大,反驳是对对方的主张甲乙抗辩和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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