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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董事长失职致千万国资损失被判4年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备受泸州市民关注的四川火炬化工集团公司原董事长马永福巨额国资损失案(涉案资金1270万元)有了最新进展。近日,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审判处马永福有期徒刑4年。

  虚假评估资产虚增1200万

  法院查明,四川火炬化工集团公司系由四川火炬化工厂改制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2000年10月,马永福在担任火炬化工厂厂长期间,经人介绍与成都大龙石化公司总经理蔡某洽谈两万吨碳酸锶项目的合作开发事宜。马永福在没有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未经厂领导班子和职代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更未对蔡某及其公司资产进行认真核实的情况下,擅自同蔡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重庆大龙锶业公司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和合资协议书,双方约定合资总股本3600万元,火炬公司以1440万元作股本金投入,占总股本的40%;大龙公司以其现有的供电系统、供水系统、土地和房屋及现有设备等实物出资2160万元作为股本金投入,占总股本的60%。协议签订后,蔡找到四川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资的固定资产进行虚假评估,将其仅价值20余万元的固定资产评估为1886万余元。

  伪造合同意在逃避监管

  协议签订后,火炬公司开始如约投资,其中,与成都大龙石化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为1119.1万元。2001年7月,火炬公司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专项资金将预付款420万元支付给成都大龙石化公司,蔡仅将其中180余万元用于定购设备,而自身根本未进行生产。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在无任何生产进度情况下,火炬公司多次以支付进度款的名义,共支付给大龙石化公司533.88万元。马永福授意火炬公司伪造订购工程设备的假合同,填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逃避监管,而设备交货期限到达后蔡未交付给火炬一台设备。

  玩忽职守董事长获刑4年

  法院认为,马永福身为国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玩忽职守和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伪造假合同逃避监督和管理,致使 1270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鉴于马永福在案发后能配合调查,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一审判处马永福有期徒刑4年。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杨元禄 高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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