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人民法院一律予以登记立案
发布日期:2015-06-11 作者:110网律师
据悉,最高法院对登记立案作了五点要求: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接受诉状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书面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可以先行立案;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起诉,只要符合条件,不管有没有当场交诉讼费,都应该立案。
回应“奇葩诉讼”
并非鼓励人人打官司
最高法表示,立案登记制实施一个月以来,各级法院对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敞开大门,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如涉及到物业纠纷、信用卡纠纷、村民自治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拆迁纠纷、信息公开纠纷等等,人民法院一律予以登记立案。同时,各地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就有一些群众对登记立案的范围存在误解,有不少群众认为所有起诉,法院都能立案,对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事由,要求法院“有案必立”。此外,违法起诉增多,个别人甚至借助登记立案,在全国法院提起大量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严重干扰正常审判秩序,挤占有限司法资源。
最高法表示,未来全国法院将深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防止改革一阵风。最高法院将制定规范性文件,统一立案流程,同时加快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尽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化解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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