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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6-12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上诉人JM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JM在一审中起诉称:JM为物业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2014412日,未经法定通知、召集程序,物业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成员重新投票选举,会议选出新一届董事长,并由新一届的董事会选出LW为新任董事长,更换了JM董事长职务。JM认为物业公司的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依法撤销物业公司2014412日关于改选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会决议;2、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物业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2014412日物业公司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此该次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此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是由于JM拒绝召集股东会且物业公司的监事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召集股东会的情况下,所以才由持有物业公司10%以上的股东自行召集了本次临时股东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JM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一、物业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由JMLWZHJ38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JM担任董事长,LW担任董事、总经理,ZYBXLZWN担任董事,WYH担任监事会主席,ZWTN担任监事,以上人员均由选举产生。同时20121122日的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一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成员为5人。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第十六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两个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  
三、
  四、
五、
六、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一、2014412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是否履行了前置程序,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方式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二、2014412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是否履行了通知程序。
  一、2014412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是否履行了前置程序,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方式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物业公司的董事会是否履行了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
 ………..
  2、物业公司的监事会是否履行了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
  ……
  3、物业公司的部分股东是否符合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条件。
 ……….
  二、2014412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是否履行了通知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经审查,物业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会通知程序的规定与《公司法》一致,因此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召集和通知。
  经查,…………………….物业公司张贴通知的行为因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信度更高,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于2014412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通知程序合法有效,对JM以该次股东会召集和通知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撤销物业公司2014412日关于改选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会决议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JM的诉讼请求。
  JM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二、…..三、…..JM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审理程序不公平,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直接改判撤销物业公司2014412日关于改选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会决议,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物业公司承担。
  物业公司服从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其针对JM的上诉理由在二审中口头答辩称:一、二、 三、 四、 五、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审理期间,JM提交了杨加珍出具的书面证明、ZHJ诉物业公司要求撤销2014412日股东会决议案件的起诉状、立案材料,用以证明物业公司股东杨加珍、ZHJ没有收到股东会会议通知。物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提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杨加珍、ZHJ未收到召开股东会通知。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一、物业公司股东召集2014412日临时股东会是否履行了前置程序;二、2014412日物业公司召开的临时股东会是否履行了通知程序。…………………………
  经审查,一审法院处理程序并无不当,JM提出的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基于本案查明的现有事实,JM提出撤销物业公司2014412日股东会决议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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