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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发布日期:2015-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77条的规定,审判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3)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4)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5)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6)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7)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发回重审的;(8)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或者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查、质证的证据定案的;(9)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不收集的;(10)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11)收受、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律师等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12)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13)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14)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1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16)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审判活动监督由公诉部门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期限的,由监所检察部门承办。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调查、审阅案卷、受理申诉、控告等活动,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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