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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发布日期:2015-06-24    作者:110网律师
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问题。尽管我国多数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后,已经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还存在着职责不清,构成不合理和缺乏科学的工作制度等问题。要想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发挥应有的效能,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认清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
  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现代企业所应具有的科学化、规范化的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它主要由股东会、董事会(包括总经理层)和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以下明显特征:一是股东作为企业的出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代表按出资比例或股份行使表决权,能够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企业主人翁的地位。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经营者能够享受充分的法人财产权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并能努力实现企业所有者对公司的期望。三是国家作为企业的长期投资者选派监事,职工也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共同组成企业监事会,能够实现政府和职工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监督。这种组织管理制度,通过企业内部权力机构、决策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相互激励和相互制衡,使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从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既保障了所有者的权益,又赋予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同时还能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要求。
  二、严格法人治理结构的事权划分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合理界定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层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以便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职权。一是人事权,负责选举、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二是重大事项决策权,如批准和修改公司章程、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三是受益分配权,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四是股东财产处置权,决定企业的合并和解散等。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主要职责是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订企业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提出盈利分配方案供股东会审议;任免经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总经理层是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企业生产经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全面领导和统一指挥。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企业的日常业务活动;任免下层经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提交年度报告。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主要职责是依法和依照企业章程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审核企业的财务状况;对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的任免、奖惩提出建议。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除了各部门之间这种横向的职权限定关系外,从产权关系上看,还存在着一种纵向的财产负责关系。即股东会对董事会委托代理、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经营、监事会代表股东会对财产的受托人实行监督。正是这种纵向的财产负责关系和横向的职责限定关系,构成了公司内部的约束机制。
从而,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利益共同体。
  三、坚持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原则
  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坚持以下原则:董事会、总经理层和监事会成员一般分设,特别是董事长一般不应兼任总经理,以保证出资者和董事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层相互间信托、委托和监督关系的确定。

四、确定法人治理结构的人员组成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包括总经理层)和监事会的人员组成,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干部管理的规定设置并确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是指有该公司股票者,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是指认购该公司股份者。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的组成人员董事,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和任免。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非股东,应为自然人。法人为公司股东的,应委托自然人代理法人单位参加董事会。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至十三人,国有独资公司三至九人,股份有限公司五至十九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可由政府有关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但不超过二分之一的监事会成员和有限责任公司二分之一的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通过民主程序推举和罢免。其余由股东会议选举和罢免。公司不设股东会议的由股东委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职务。
  五、制订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制度
  要严格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事权划分,合理界定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层、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基础上,还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制订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制度,以便处理在具体事务中出现的交叉、重复和相互扯皮问题,使法人治理结构走上规范化运作的轨道。
法人治理结构运作的主要形式是召开重要会议决定重大和重要事项,处理重要文书。因此,必须明确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会议是股东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和监事会会议,并严格制订各种会议的议事规则,对各类会议的召集、参加及列席范围、议事内容、表决程序、决议实施监督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还应根据公司特点设置公文种类,规定行文关系,对董事长和总经理阅批签发公文范围进行合理界定。在决策程序上,一般应按总经理办公会直接决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提交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直接决定和董事会研究提交股东会或出资者决定等四个层次,分别根据事权划分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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