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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审理借款合同案件观点集成(二)

发布日期:2015-07-03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院审理借款合同案件观点集成(二) 
 
    1.借款协议系为社会公共利益所订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宜认定为无效 
    长春华兴建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引松入长工程建设办公室债务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为解决引松入长过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所需地方配套资金问题,引松办与华兴公司签订美元借款《协议书》。该协议系为社会公共利益所订立,客观上有利于“引松入长”这一民生工程的尽早竣工,非为经营金融业务的性质,亦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其实的意思表示,不宜认定为无效。
 
    2.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杭州华溥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借款合同应当包含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内容,仅有电汇凭证,不能证明本案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借款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不能按照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管辖。 
 
    3.贷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借方发放贷款并给借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借方主张可得利润损失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玉河建材厂与中国农业银行墨玉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借款合同中,如果贷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借方发放贷款并给借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借方对该损失有过错的,应相应地减轻贷方的赔偿责任。
二、在贷方违约时,借方主张可得利润损失的,应当证明和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计算依据,否则法院不应支持。
三、贷方以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主张其向借方催收逾期贷款的,如果该催款通知书未经借方签收,也未通过公证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向借方送达的,不能认定贷方向借方进行了催收,也不能据此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同样的,如果借方在借款到期后也未作出具体还款内容承诺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4.再贷款的目的是解决金融机构短期头寸不足、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与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其目的是解决金融机构短期头寸不足、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需要。而本案中,省人行通过河北证券发放的贷款并非是解决河北证券的短期头寸不足问题,而是具体的房地产投资行为及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商业目的。
 
    5.长春市商业银行北国支行与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商务厅以及吉林新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
    裁判要旨
    出资人从公司收回资金,在其没有证据证明除注册资金外,另有其他形式资金投入公司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出资人收回的资金系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出资人的行为属于抽逃公司资产,对于公司对外所负债务,公司首先应以其自有财产清偿,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出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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