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南京如何争取女孩抚养权的最佳律师调解方案

发布日期:2015-07-16    作者:庄荣华律师
诉讼离婚2个月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争取2岁女孩抚养权
   【栖霞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并伴有部分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葛立正庭长。

   本案立案于2014年12月30日,结案于2015年2月,历时2个月左右时间,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3、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我方9万元财产折价款。
   4、双方无其他财产性纠纷
   5、诉讼费共同承担。
  
庄荣华律师点评:
    每个离婚案件的原告,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
    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
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双方为此在栖霞法院开庭加质证2次后,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庄荣华律师提供了离婚法律建议,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庄荣华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5)栖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 8 7年出生,住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1 9 8 2年出生,住江宁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4年1 2月3 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立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女儿C(2 01 3年1月2 4日出生)由原告A抚育,被告B自2 0 1 5年2月起每月支付C抚育费1 0 0 0元至其年满1 8周岁时止;
    三、财产处理: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轿车归被告B所有,原告A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B将该车过户至被告B名下;同时,被告B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A9 0 0 0 0元;双方无其它财产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与被告B各承担6 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5年2月15日



duang~你的选择,就是你的世界;duang~你的世界,就是你的选择。人生充满选择,所以人生充满变数。关键的选择决定一生,细小的选择影响心情。不要抱怨,抱怨就是一种选择  
离婚成功争得抚养权【3岁女孩】
     财产折价补偿36万元
         江宁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委托人系女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次诉讼案件,意在争取子女抚养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承办法官:任华顺庭长

审理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100元抚养费;3、我方获取财产折价款36万元。
4、诉讼费双方共同承担;


律师点评:     本次庄荣华律师代理女方进行离婚诉讼程序,通过起诉材料的准备和诉讼意见的安排,男方无奈同意离婚,但是男方房产增值和还贷部分及孩子抚养权是本案重要的争议焦点,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     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出很多女方优势抚养孩子的具体事实情况,孩子出生在女方家庭,出生后一直随女方家庭生活,衣食住行皆为女方家庭在供给,女方父母亦长期协助在家照顾孩子,并且孩子对于母亲的依赖程度高,加之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孩子过小,不宜变更抚养环境,也利于保持抚养环境一致,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
    在诉讼尾声阶段,庄律师又提供了女方为了争取该名孩子抚养权的决心和抚养意愿,为此庄荣华律师又书写了多方面的抚养权争取的律师意见。
    最终双方在律师和法官的努力下全面达成了一致。
   本案双方的基本抚养条件相似,对于抚养孩子都具有充分的条件,正是这样的情况,更需要一名专职的、富有长期、充足的诉讼经验的婚姻律师提供诉讼指导和帮助,才能在诉讼的每个环节发挥作用,最后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律师提供的律师代理意见,为当事人谋取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的核心利益。
 【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为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提供了完整的律师意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江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5年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2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4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元至C18周岁止,均于每月月底前付清。
    三、被告B行使探望权方式为:自2015年3月起,被告B于每周的星期六上午九点至原告A处接走女儿,并于当日下午七点将女儿送回至原告A处。    
    四、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被告B偿还。其中属于原告A的财产部分折价360000元,由被告B于2015年5月12日前付清。若被告B逾期未付,则由被告B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A逾期利息。
    五、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存款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六、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5元,由原告A负担1073元,被告负担1072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世上美好的东西数不过来,我们总希望得到尽可能多的东西。其实即使拥有整个世界,我们一天只能吃三餐,一次只能睡一张床。欲望太多反而会成累赘,欲望越小,人生就越富足     离婚成功争得抚养权【2岁半女孩】
     成功争取夫妻共同房产-栖霞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分析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多次起诉离婚,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次诉讼案件,争取子女抚养权以及夫妻共同房产。
承办法官:虞爱娟

审理结果: 1、双方离婚; 2、抚养权归我方,男方每月支付850元;3、夫妻共同房产归我方所有,我方支付对方财产折价款【适当照顾女方】

律师点评:     双方离婚纠纷诉讼至法院后,房产所有权纠纷,抚养权是本案重要的争议焦点,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     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出很多女方优势抚养孩子的具体事实情况,而且孩子一直随女方生活,衣食住行皆为女方在照顾,女方父母亦长期协助在家照顾孩子,并且孩子对于母亲的依赖程度高,加之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孩子过小,抚养权判令给女方,一方面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另一方面也利于保持抚养环境一致,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在诉讼尾声阶段,庄律师又提出若女方不能获取双方唯一的夫妻共同房产,那么势必给孩子今后的生活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男方现阶段无工作,给付能力必定有限,房产若判决给男方,则无法彻底解决双方的离婚纠纷。   最终法庭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合庄荣华律师提供的律师代理意见,判决孩子抚养权归我方所有,夫妻房产所有权归我方所有,分割的原则亦是依照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折价。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栖迈民初字第X号
    原告A,男,1971年生,侗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B,女,1976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相识,2009年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D。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尤其2012年女儿住院期间,被告因床位房费高而不愿陪护。2013年11月,被告擅自转移原告的买断工春龄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加之被告的父母将原告打伤,导致有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作出(2013)栖迈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双方矛盾更大,关系进一步恶化。原告想回家拿取衣物及探望女儿,被告都不让原告进门,还将原告的衣物扔出家门,原告为此多次报警。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女儿D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B辩称,原告在前次起诉离婚后到被告家中将被告的学历证明拿走,且到被告的单位吵闹,故被告同意离婚,女儿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请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妇女及儿童权益。原告尚欠36万元的债务请求一并处理。
    经审理查明,A与B于2008年通过网络相识,2009年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取名D。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及A与B父母的相处问题,致双方产坐矛盾。自2013年11月起,A与B分居。同年11月27日,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A的离婚请求。现因夫妻感情未有改善:A再次起诉离婚。
    另查明:(一)坐落于栖霞区的房屋系A、B婚后购买,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现由B与女儿及父母居住。本案审理中,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认可房屋价值110万元。
(二)A、B结婚时,B名下公积金帐户余额113272元,婚后部分提取还贷后,现有余额13608元。
(三)2013年11月26日,B名下招商银行账号存款余额X元,2014年4月18日基金赎回收入X元。前述款项中,B于2013年11月27日取现X元,期间经陆续消费、支取,至2014年4月19日B支取余额X元后注销帐户。B陈述所支取的款项均已用于生活开支,A对此持有异议。
 (四)2013年9月27日,B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存款余额X元,2013年10月21日提取X元,同日其中X元被转存入B招商银
行帐户。经陆续消费、支取,截止2014年9月25日帐户余额X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房屋权属证书、( 2013)栖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帐户明细,公积金缴存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A与B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双方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婚生女D由B抚养为宜。A现无固定工作,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  经济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及本地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酌情确定A每月支付D抚养费8 5 0元。双方对子女探望问题协议不成,本院根据双方及子女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处理。双方对共有房屋均主张取得所有权,本院按照保护女方权益原则,确定房屋归B所有,B支付A房屋价值补偿款5 2万元。B名下工商银行存款大部分转存至招商银行帐户,不应重复分割,余额可归B所有。B辩称其名下招商银行存款已用于生活支出,无充分证据证明,亦明显超出其生活所需,本院不予采信;结合本地消费水平、B的收入状况及B、D的生活所需,本院酌情认定开支情况,对所提取的1 0 0 0 0 0元及销户时的余额2 9 6 8 5元予以分割,B给付A一半即68525.5元。双方婚后住房公积金所得已提取还贷,现有余额归B个人所有,不予分割。关于B提出A因购房欠E债务的问题,因A对借条上本人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债务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本案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D由被告B抚养,被告A自2014年12月起每月支付D抚养费8 5 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告A于每周六或周日上午十时之后从被告B的住处接走D进行探望,并于次日上午十时之前将D送回被告B的住处;
三、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的房屋归被告B所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被告B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四、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520000元、存款68525.5元,计588525.5元。
    如果末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5 5 0元,减半收取2 2 7 5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1137.5元(此款原告已经预缴,本院不予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应负担的部分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人生很累,现在不累,以后会更累;人生很苦,现在不苦,以后会更苦。万物相生相克,无下则无上,无低则无高,无苦则无甜。唯累过,方得闲;唯苦过,方知甜。趁着年轻,大胆地走出去,去迎接风霜雨雪的洗礼,练就一颗忍耐、豁达、睿智的心,幸福才会来 快速离婚成功获取房屋产权份额
   双方共同抚养孩子
      鼓楼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感情破裂,无法协商离婚,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主审法官:杨光焰。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双方各占50%按份共有。
   3、孩子共同抚养。
   
   本案历时约两个月时间,开庭两次,一次撤诉处理完当事人的诉讼离婚要求。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获取房屋产权份额,以及争取子女抚养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分割问题。

    双方对于争取子女抚养均存在诉讼风险,孩子过小女方有一定优势,男方居住条件以及抚养孩子的房产优势占有一定先机,而双方都非常疼爱孩子,同时现阶段孩子居住的男方父母住处,此处又是孩子今后学区所在,因此不能轻易离开,故此庄荣华律师通过仔细分析双方之间的特殊情况以及对于孩子的关爱之情,通过庭审和庭下多方沟通,最终为当事人达成共同抚养的协调意见。
      并且在庭审笔录中也已经载明:每月男方抚养10天,女方抚养20天,因此从抚养时间的角度上大大为我方当事人争取了优势结果。
    女方个人的数万元债权和部分股票,男方也不再主张。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77年生,公司职员,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1975年,公司职员,住本常鼓楼区。
    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女C。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所生一女C由原告A与被告B共同抚养,C在各方生活期间,生活费由各自负担;C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单据)由原告A与被告B各负担一半,至C十八周岁时止;
    三、坐落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产权由原告A、被告B各享有50%产权;
    四、在各人名下的存款、债权、债务、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无其它纠葛。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原告已预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张璐


   如果你是正确的,不要过多地争辩,把对方逼得太紧,也就断了自己的退路;如果你是优秀的,不要肆意地卖弄,别人会因此而远离你;如果你是痛苦的,不要逢人就倾诉,谁都会有自己的烦恼;如果你是寂寞的,那就在孤独中慢慢沉淀自己,人生本就植根于寂寞的土壤里,豁达一些,道路慢慢就会无限宽广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张亮律师
山东淄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