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易主未办变更登记 保险公司仍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5-07-17 作者:110网律师
机动车易主未办变更登记
保险公司仍应担责
【引言】
机动车易主,机动车改装、机动车改变营运性质后,机动车这车为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仍应担责,请车主和受害人确信这一点。
●机动车易主后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易主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更正保险信息,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拒绝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事人未办理变更手续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 车主改装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承担责任?
机动车车主改装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发生改装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只是会影响交强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即保费的增加,并不会导致双方合同的解除。也就是说,机动车改装后发生交通事故,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 非营运机动车私自营运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非营运机动车私自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承担责任。
机动车车主私自将非营运车辆营运,增加了其车辆的危险程度,机动车车主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因此不承担责任。根据《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即使机动车因为改装、使用性质等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并不能拒保,只会涉及到保险费率的问题。交强险具有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的功能,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基于此,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向伤者承当赔偿责任。
● 机动车车主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否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车主存在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情形下向受害人承当赔偿责任后,没有权利向投保义务人追偿赔偿费用,仅有权另案起诉请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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