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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高价书画赝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某民航公司下属航空科技公司总经理刘某(党员)经人介绍认识了兴海建筑工程公司(私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王某。

    2003年3月,王某找到刘某,以自己的公司要承揽一个大的项目,但缺少资金为由,希望刘的公司能够暂借其一部分资金,并表示给予航空公司优惠利息。刘当时表示,此事需要公司研究后再定。

    此后,王为了让刘给自己公司借款,便四处打探刘的喜好,并了解到刘很喜欢书画收藏,于是产生送刘书画让刘帮助提供资金的想法。不久,王找到自己一个做古董生意的朋友,向其购买书画。4月,王的朋友拿来两幅题有“白石老人”字样及印章的中国画,并告诉王这两幅画均为齐白石的作品。最后,王以5万元的价格从其手中买下两幅画。

    2003年5月,王来到刘某家中,将购买的两幅齐白石的书画作品送给了刘某,并再次向刘提出借款的要求。以后不久,刘未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私自决定由航空科技公司为刘提供了120万元的借款。王拿到这笔钱后将其主要用于个人消费。至 2002年底案发时,该款也被挥霍一空,无法追回。

    经查,王某、刘某二人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但对王送刘的两幅国画进行鉴定时发现,两幅作品均属赝品,并非齐白石的作品,其价值仅为300元左右。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讨论中,对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收受书画的实际价值仅为300元左右,未达到追究受贿罪的数额起点,故其行为属一般的受贿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也构成受贿罪,应按受贿罪定罪处罚。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钟意见,其理由是: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该罪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2、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刘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从主体上看,刘某是某民航公司下属航空科技公司总经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从客观方面来看,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的情况下,实施了擅自将公司120万元资金借给兴海建筑工程公司,并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某送的两幅齐白石书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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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的行为达到了构成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构成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一是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是个人受贿不满五千元,但具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即给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故意刁难、要扶有关单位、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本案中,虽然王某送给刘某的两幅“齐白石书画”经鉴定均属赝品,并非齐白石的作品,其价值仅为300元左右,没有达到个人受贿须5000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立案标准,但刘某因受贿给公司造成了120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故其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的“个人受贿虽不满五千元,但给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的情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按受贿罪定罪处罚。

 夏思扬 曹厚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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