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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纯度对量刑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5-07-24    作者:邓世运律师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据此,毒品的纯度并不影响毒品的数量计算。这意味着,毒品的纯度再低,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也不能降格。
毒品的纯度不影响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不等于对案件的量刑毫无影响。毒品的纯度的不同,毒品的毒性也不同,由此导致相应的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也应该有所区别。这,在最高法院等机关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也有明文规定。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明确规定,“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根据以上规定,毒品的纯度有机会影响到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规定,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将25%作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是否属“大量掺假”的参考标准,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也以25%作为参考标准。
综上,毒品犯罪的辩护,应该关注涉案毒品的纯度。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正常纯度的,作无罪辩护或者主张降格适用法定刑幅度于法无据,应该主张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从轻量刑乃至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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