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拘传
发布日期:2015-07-27 作者:孙超律师
适用条件: 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均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
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应当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警察或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或《拘传票》
期限: 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法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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