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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自家林木,应该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例]  广西隆林县农民李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用民工将自家种植的25棵松木(活木材畜积量为59.5立方米)砍伐后锯成模板出售。被群众举报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涉嫌滥伐林木罪逮捕。

  [分歧意见]  对此案如何定性,存在着不同认识。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有二:一是李某没有犯罪的故意,他砍伐自家种植的树木制板出售,只是想换钱作以家用,主观上非为滥伐林木,没有主观恶意。二是25棵松木是自家种植的,属于个人所有并非国家、集体所有,个人就可以自由使用不受干涉。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采伐许可证,即擅自雇人砍伐自家25棵松木,活木材畜积量已达59.5立方米,侵害了国家林业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按规定已达到数量较大的幅度,依法构成滥伐林木罪。

  [评析意见]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笔者同意最后一种意见,李某违反了国家森林法,滥伐林木且数量巨大,他虽然没有主观恶意,但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给以定罪量刑。

  [处理结果]  隆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

  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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