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年少,盗窃不负刑责 父亲窝赃、销赃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2年3月至6月,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张某某多次入户实施盗窃行为,盗取电视机、VCD机、手表、衣物等,累计数额达1.1万余元,所盗物品均拿回家中藏匿。张某某的父亲张某明知儿子拿回家中的物品系盗窃所得,非但不进行制止,反而帮助张某某藏匿和对外销售所盗物品。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张某某因其不满16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没有异议,但对张某是否构成窝藏、销售赃物罪却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窝藏、销售赃物罪,理由是本案中张某的儿子因不满16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即张某的儿子不构成犯罪,那么,张某所窝藏、销售的物品就不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张某的行为当然不构成窝藏、销售赃物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窝藏、销售赃物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所得的赃物”如何理解,这涉及到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犯罪(以下简称“赃物犯罪”)与衍生它的“前罪”(盗窃、抢夺、诈骗等犯罪)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赃物犯罪”是否要求“前罪”必须构成犯罪?笔者认为,成立“赃物犯罪”并不要求“前罪”必须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是从立法本意看,设立“赃物犯罪”是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赃物既是盗窃、抢夺、诈骗等犯罪追求的目标,也是证实这些犯罪的主要证据之一,有效、及时地查获赃物是证实、揭露、打击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而“赃物犯罪”是帮助犯罪分子把这一证据隐藏起来或者处理出去,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创造了有利条件,无论“前罪”是否构成犯罪,都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追查、审判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侵害了被害人追索其财物的权利。如果片面强调“前罪”必须构成犯罪,只会放纵犯罪。
二是从“赃物犯罪”与衍生它们的“前罪”之间的关系看,是一种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如果没有“前罪”,就不存在“赃物犯罪”,但“赃物犯罪”毕竟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它具有独特的构成要件、调整对象、社会危害性和法定刑,其对“前罪”的依附是相对的,“前罪”是否成立只是成立“赃物犯罪”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是由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手段取得的赃物就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不一定非要犯罪分子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非要受到刑事处罚不可。
#p#副标题#e#
三是如果“赃物犯罪”必须以“前罪”构成犯罪为前提,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很多难题。例如,犯罪嫌疑人王某多次收购不同盗窃分子的赃物,总价值达数万元,但各个盗窃分子均因未达到数额标准而不构成盗窃罪,对王某无法处理。再如,我国刑诉法第十二条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如果“前罪”的犯罪分子因在逃、死亡、不起诉或者因其他法律规定而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没有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则对“赃物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也将无法处理。
综上,本案中,张某的儿子因在作案时年龄不满16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但他的盗窃行为在性质上仍是一种犯罪行为,其盗窃所得的物品仍应视为“犯罪所得的赃物”,因此,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应构成窝藏、销售赃物罪。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