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法院如何确定民事赔偿
发布日期:2015-09-09 作者:110网律师
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经交警处理,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被告唐某驾驶的车辆与梁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符合客观事实,应予采信。原告梁某与被告唐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在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生碰撞,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依照公平的责任原则,原、被告双方都应承担50%的事故责任。被告唐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的限额内赔偿50%,原告自行承担50%。据此,判决三被告相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364元给原告。
评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对于大部分的交通事故案件,交警部门都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划分,再确定赔偿责任。但有时也会因为一些其他因素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本案就是由于当事人由于是在红绿灯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事实,不能划分事故责任。对于此类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时如何确定原、被告的责任呢?笔者认为,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确定: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该类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交警是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对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我们的理解是应限定为非机动车、行人有重大过失的,才能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的过失是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重大过失”是指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即是指受害人自杀、自残或碰瓷等情形。受害人利用机动车高速度、高危险性的特点而主动与机动车发生碰撞,达到其自杀、自残或碰瓷的目的,导致机动车无法避让,该结果是机动车一方难以控制的,这种情况机动车一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虽有故意行为,但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未采取相应的制动或避让措施而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的,则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只能减轻其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首先,我们要了解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什么原则处理?笔者认为,应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到事故双方对交通事故注意义务的大小,按机动车危险性的程度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这是确定机动车过错程度、适用过失相抵和确定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没有在条文中明确将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表述出来,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则有所体现,该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可见,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是按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各方的侵权责任。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应如何确认双方责任并未予以规定。由于事故现场证据欠缺,无法还原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一方当事人方无法对另一方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因此,笔者认为,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之间的危险掌控能力和风险负担基本相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推定双方过错责任相当,按公平原则平均分配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是较为合理的一种处理方式。
三、对于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笔者认为,同样也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即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对方存在过错或故意的,就可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双方都无法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同等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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