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品房交楼时开发商应提供哪些资料和文件?
发布日期:2015-09-10 作者:张静律师
(合同第十六条):“业主和开发商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
(五)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
(九)其他合同约定的条件。上述文件中,(一)至(五)项应出示原件并向乙方(业主)提供加盖甲方(开发商)公章的复印件;(六)、(七)项应载明水电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设备安装预留位置说明、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节能等有关内容,甲方应提供已加盖公章的原件给乙方;(八)项应交由乙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由此可见,新版合同对于交楼条件的约定十分复杂,购房者在验房时应当仔细逐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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