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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付商品房需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12-06-01    作者:110网律师

首先,交付条件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其次,在合同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则依照法律规定。依据《建筑法》的规定,房地产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规定建筑物消防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环保验收不合格也不得交付使用。这三点是房屋交付的底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是由开发商亲自交付,法律要求开发商提供这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也是竣工备案的文件,在交房的同时就应给业主。除非合同有约定,由物业公司代表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否则只能由开发商来交付。
一、开发商在商品房交楼时须具备如下条件:
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房屋交付时开发商应出示《房屋竣工验收证明书》、《入住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准备交付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预购人,告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携带有关的证件。
二、业主(买受人)收楼时须检验开发商如下证件:
房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商交楼必须符合"三书一证一表":三书是《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
开发商在交楼时应向业主履行那些手续?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业主)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向开发商要求予以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对于违约金支付形式由双方约定。抵扣物业费是开发商的单方选择,没有法律依据,业主同意才可以。而且违约金不能用于抵扣物业费,因为物业管理关系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与开发商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违约金赔付关系无关。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9号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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