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弃权方式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5-10-14 作者:110网律师
保险公司弃权方式的认定
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人理赔申请是否可视为弃权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申请理赔后,保险人也接受了理赔申请,但是仍然会出现保险拒赔的情形,一部分理由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丧失了获赔的权利,有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既然接受了投保人理赔申请,那么可以视为保险公司已经弃权,实践中果真如此吗?交通律师作了如下分析:
首先要正确理解弃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
一,权利人知道自己享有特定的权利;
二,权利人放弃该权利。
具体到保险公司适用弃权的条件,第一,要求保险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第二,保险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前或成立时。第三,保险公司放弃权利。放弃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这里默示弃权的情形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即收取保险费,包括收取前期保险费以及收取后期保险费。
关于弃权的法律后果,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权利本身在放弃之时消灭,体现在保险公司存在弃权情形时,则不得继续行使解除权。实践中,关于保险人是否享有解除权的纠纷,通常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申请理赔时产生的。从诉讼角度来看,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通常作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保险人则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拒绝赔偿。此时,被保险人则进一步提出抗辩,认为保险公司因存在本条情形故抗辩权丧失。
综上,保险人弃权属于投保人应当主张的抗辩,投保人如果想以保险人存在弃权情形而抗辩的,应当在诉讼中提出主张,并提出相应证据证明有此情形发生的事实。
《保险法解法解释二》中并未将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人理赔申请作为弃权方式的一种,主要是考虑到,一,这样会剥夺保险公司通过核保审查投保人是否有如实告知的机会。二,有可能会导致弃权制度的肆意乱用。三,也是为了保险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高勇律师团
责任编辑:王元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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