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占道行车造成车毁人亡应定何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1年11月23日,高某(个体客运司机)驾驶大客车在柏油路上行驶时,迎面驶来一辆载客三轮车,高某早就对三轮车营运和自己抢生意心中有气,就产生了“挤”一下三轮车的念头。于是高某开车占了三轮车的车道,三轮车司机赵某见道路被大客车强占,慌忙减速,在将车停向路边时翻进林带,车上5名乘客均轻度擦伤。高某看到三轮车翻下林带后又回到自己的路面上继续行驶。不久又遇见了第二辆三轮车,高某使用同样方法继续驾车占道,三轮车司机杨某躲避不及,二车在路中间相撞,造成三轮车司机及乘客三死一伤的重大事故。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理由是,高某对三轮车拉客早就产生了愤恨心理,并伺机报复。他采用占道“挤”车的方法,致使第二辆三轮车无法躲避,造成了三死一伤的严重后果。高某为泄私愤放任三轮车司机及乘客的死伤,符合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高某作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交通法规占道“挤”车的行为,但其主观上自恃驾驶技术高超,认为完全可以及时将车打回自己的路面行驶。高某对三死一伤的结果既非希望也非放任,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高某驾驶车辆占道“挤”车,针对的是三轮车司机及乘客,即危险方法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主观上高某对危害结果持一种放任态度,是间接故意,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中高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高某在客观上实施了危险方法,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三死一伤的危害后果。此案定性的关键在于确定高某的主观心理状态。
首先,从认识因素上看,高某作为职业司机,明知占道行驶是十分危险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从本案的整个过程看,高某应认识到占道“挤”车可能造成三轮车司机及乘客伤亡的重大事故,但是高某因心中有气,仍然两次占道行车。
#p#副标题#e#
其次,从意志因素上看,高某对三轮车司机及乘客的死亡持一种放任的态度,高某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为了发泄不满,仍然先后两次实施占道“挤”车的行为,也就是说高某为了达到“教训”三轮车司机的目的,采取了对司机、乘客的死伤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
综上所述,高某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种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律问题
- 占道停车造成追尾 1个回答0
- 帮人打架造成别人重伤后是故意伤害吗? 3个回答5
- 故意放火烧别人家的东西。造成损失5000元左右的。应该怎么处理? 9个回答0
- 因故意滋事造成他人轻伤害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6个回答0
- 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伤,最高刑为几年? 2个回答5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黑龙江黑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