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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向员工支付纠纷解决期间的工资

发布日期:2015-10-29    作者:沈律师-北京律师
请大家看看这起成功的案件是怎么成功的?我会慢慢的把整个过程向大家公布,为了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我对里面的名字做了处理,
这是解决劳动纠纷的第一个阶段,劳动仲裁阶段,
先看看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仲裁委认定了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用人单位应该下劳动者支付纠纷解决期间的工资,但是是按照程序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标准支付的最低工资,我代理劳动者这一方,就这一点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起诉,详细内容请见一审判决书(见后面的续载1、2、3、4、后续)
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京兴劳仲字〔2012〕1528
申请人:黄X富,男,汉族,1983年5月17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新西路60号院1号2007级人才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沈照华,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北汽X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京采育经济开发区育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民,男,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田,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该单位人力资源经理。
申请人黄X富(以下简称黄X富)请求与被申请人北京北汽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X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支付工资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贺欣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黄X富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照华、北汽X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永田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X富称:本人于2011年12月29日被录用为北汽X公司质量工程师,于2012年1月4日正式报到,于1月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6日至2015年12月30日,约定三个月适用期,试用期每月工资6400元,转正后工资每个月八千,入职后本人认真负责,能出色地完成北汽X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本人 的直接领导质量经理王绕于2012331日给本人发邮件委以重任, 充分显示本人工作能力突出,可201241日北汽X公司通过 发邮件方式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本人认为北汽X公司对我的考核 主观臆断,没有根据,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裁决:一、北汽 X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二、北汽X公司补发20123 份的工资6400元;三、北汽X公司按8000/月标准补发自作出 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日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
  
北汽X公司辩称:我公司对黄X富进行了入职教育,其对我公 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比较了解,其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岗位要求,我公司 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下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而黄X富一直未到公司 办理离职手续,以致影响我公司后期招聘及项目的开展,我公司不同 意黄X富的仲裁请求。
  经查:201216日黄X富进入北汽X公司工作,任质量工程师,当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216日至 20151230日,同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为6400 元乂月,转正后工资标准为8000/月,于每月十五日以通过银行转帐 形式发放上月工资。黄X富在北汽X公司工作到2012331日。 201241日,北汽X公司向黄X富发送电子邮件,以黄X富 试用期内经考核不适合本岗位工作、公司调换其它工作岗位本人不同 意为由,决定与黄X富解除劳动关系,北汽X公司因黄X富未回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截至2012710日,尚未支付黄X富20123月份工资。
   北汽X公司提交:证据1、黄X富所在部门领导王绕、刘敏 强、质检总监韩蕾三人与黄X富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证据2 韩蕾作出的《关于黄X富退回人事部的说明》(落款日期为20123 31日〉,证明黄^:富在试用期间对工作流程不熟悉、解决问题及组 织协调能力不足,不符合招聘条件,决定退回人事部;证据3、电子 考勤打卡记录,称20123月黄X富三次违反考勤规定下班未打卡 黄X富对证据1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电子数据不属于法定证 据形式,对证据3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当事人陈述、 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委认为:黄X富与北汽X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本委对双 方的合法权益均应予以保护。北汽X公司提交的证据1系电子邮件, 并非在公证处的监督下调取,该证据本委不予采信,韩蕾作出的《说 明》具有证言性质,开庭当天其未到庭,该《说明》本委不予采信。 北汽X公司对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未提交有效证据,未能 证明黄X富不符合录用条件,据此与黄X富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 法解除劳动合同,北汽X公司于201241日作出的解除劳动 合同决定应予撤销,黄X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委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未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拒付工资,北汽X公司 应支付黄X富20123月份工资6400元。黄X富要求违法解除劳动本案经开庭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之 规定,裁决如下:
一、北京北汽X科技有限公司与黄X富继续履行双方于2012 1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二、北京北汽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黄X富20123月份工资6400元;
三、北京北汽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黄X富201241日至2012731日期间工资5040元(即: 1260元丨月乂45040元、
四、驳回黄X富其他的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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