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护卫“舌尖上的安全”,司法不能缺席

发布日期:2015-10-30    作者:110网律师
 无证自制假药出售,加工病死猪冒充合格生猪销售,对工业盐进行灌装变成食用盐,购进假冒“伟哥”贴个牌便可牟取暴利……与百姓生活、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总是因质量问题而让人倍感忧心。10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选取了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一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据悉,2014年以来,湖南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63件215人。其中,生产、销售假药案件87件120人,占53.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27件,占16.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42件,占25.7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7件,占4%。

  工业盐灌装成食用盐销售

  被告人龚鑫自2013年3月以来,多次从长沙连庆伦处以每件65元的价格购进用工业盐灌装的“雪天”牌绿色加碘精制盐,后按每件80元的价格转卖给聂淑军,共计20余吨,涉案金额7万余元。聂淑军再加价在益阳市赫山、桃江等地销售。经湖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从聂淑军租用仓库内提取送检的盐不符合绿色食品食用盐标准,此批盐不合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鑫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引起碘缺乏病等食源性疾病,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龚鑫提出上诉,益阳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毒杀土狗出售供他人食用

  2013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邓华江、李勇、付国强等在宁乡、桃江等地使用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麻醉飞镖注射器和弓弩毒杀土狗,然后将死狗销售给被告人黄立祥等,供人食用。黄立祥在家自建冷库,以每斤4元至4.5元的价格收购死狗,将死狗脱毛后集中冷藏,再以每斤5.2元至5.5元的价格销售给贺应安等人。另查明,2013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付国强网购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毒针打狗,并以4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将100余支毒针卖给李勇用于打狗。氯化琥珀胆碱是一种肌肉松弛药,属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宁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分别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判处上述被告人一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销售假“伟哥”药丸裸片

  被告人李茂芹自2008年4月开始从山东等地购进假冒“伟哥”等性保健品,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销售。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李茂芹先后16次从被告人李洪杰处以每粒0.16元至0.45元不等价格购进黄色胶囊、黑色片剂等形状的假伟哥药丸裸片,共计203900元。另李茂芹在浙江义乌购买十鞭粒、蚁力神等十余种外包装,自行进行包装,每粒加价0.2元至0.4元,通过送货上门、来店取货、物流托运等方式销往湖南娄底、长沙等地的众多性保健品店,销售金额共计109万余元。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茂芹、李洪杰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茂芹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李洪杰有期徒刑七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自制药品出售

  被告人张学友于2004年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在湘西家中开设名为“振兴民族医”的联合诊所,诊疗科目是民族医学科,先后聘用吴卓、陈明月、张优红为诊所工作人员。张学友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该诊所自制、自命名的散剂药和丸剂药,经现场、网上看病后以现场派发和网购、邮购的方式将药销售给患癌症、颈椎病、风湿病、男科、妇科、心脏病等各类疾病的患者。为方便制药,张学友于2006年指使他人买来粉碎机、制丸机、烤箱等设备,尔后根据自己开出的药丸配方,加工制成“正前”、“四海”、“双夏”、“三消”等十多种自命名的丸剂药。除现场收费外,张学友以银行转账和汇款方式获得售药款达140万元。被告人吴卓、陈明月、张优红等在“振兴民族医联合诊所”工作期间,负责购买原材料、制药、登记病历、为病人取药发药、搬药等。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学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

  鉴于人吴卓、陈明月、张优红系从犯,可减轻处罚,且认罪态度好,对三人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同时禁止被告人吴卓、陈明月、张优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