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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东台市工商局以金龙鱼调和油突出显示“橄榄”油欺诈消费者行政处罚决定案【学习札记358】

发布日期:2015-10-3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公司诉东台市工商局以金龙鱼调和油突出显示“橄榄”油欺诈消费者行政处罚决定案【学习札记35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58(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113
某公司诉东台市工商局以金龙鱼调和油突出显示“橄榄”油欺诈消费者行政处罚决定案【裁判摘要】
1、食品标贴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内容,对于该内容,商品的生产者应坚持诚信为本进行客观表述,而不得采用字号大小、字体变化、颜色差异等各种手段诱使消费者误认误读,从而实现其自身的不法商业利益,否则即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处罚。是否会产生误认误读,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进行判断,非以责任者抗辩理解为准。2、产品标贴构成对消费者欺诈的,销售者亦应依法承担责任。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总第
30辑,法律出版社  2014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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