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姐”撞倒劫匪, 是耶非耶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据2003年8月13日《沈阳日报》报道,12日晚10时20分,在沈阳市和平区新兴街上演了火爆一幕,一名劫匪对一女出租车司机行抢后拿走了车钥匙,自以为万事大吉,不料女司机用备用钥匙打着出租车,狂追近200米,其间用车将歹徒撞飞三次,并用修车的铁钳将其砸得头破血流。附近几位解放军战士闻讯前来助阵,将歹徒当街拿下。
120急救中心看到歹徒被打得那副惨样,为了配合公安早日结案,当晚对他进行人道的免费抢救。歹徒的医疗费问题谁来负担,经媒体报道后成了社会广泛关注问题。据悉女司机白某给劫匪拿了一部分钱看病。
白某有没有给劫匪拿钱看病的义务,关键在于对其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对此问题,试从以下三方面分析。
一、追赶施暴歹徒,驾车撞倒行不行?
从理论上讲,无可非议。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打击犯罪司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法律责任".法律上这种"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其本意就是遏制犯罪,鼓励公民同暴力犯罪作斗争。因此,面对正在发生的暴力犯罪行为,出租车司机驾车撞倒是一种正当行为(若歹徒正在向自己实施犯罪,司机属正当防卫;如果歹徒正对别人实施犯罪则属见义勇为),不负法律责任,这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立法宗旨的,但这种"无限防卫"方式仅限于对付暴力犯罪。
二、当歹徒持武器相胁时,驾车去撞算不算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司机在歹徒持武器相威胁时,驾车去撞一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尽管有《刑法》“撑腰”,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把握"分寸"不当将歹徒撞死,仍有可能法院将此认定为防卫过当,因为此时也确实会发生"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因此,我建议司机尽量选择适用其他防卫方式,不能搞"一撞了之",并时刻牢记:在不法行为被制止的同时,防卫行为同时结束,不能再以正当防卫为由对他人进行故意伤害,否则肯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关键就是白某的第一次撞向劫匪是否足以制止犯罪,这有待于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据证据认定。但我认为在白某"撞飞三次后再用铁钳"的情况下,其伤害的意图是明显的,很难认定其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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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歹徒实施暴力犯罪时,失手将歹徒撞死能否免责?
从上面分析看,一般情况下可以免责,毕竟司机也只是平常人,而且是在特殊的紧急情形下,我们不能苛求她的行为必须恰如其当。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是一柄双刃剑,它在保护某种利益的同时,对该种利益也必然有所约束,甚至某种程度上会反过来损害了初衷所意图保护的那种利益。正当防卫作为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它既不是一种报复,更不是一种惩罚。凡是权利都要有所限制,无限制的权利是特权,而特权是危险的。我个人认为现在我国不能搞"撞了白撞"、"撞死活该"的做法。因为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即便是歹徒实施暴力犯罪,也不一定非得判处死刑;即便按罪应死,非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定也不得执行。反之,司机就成了拥有司法特权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群体,这是违反法治精神的。
正当防卫的实质就是“私人执法”(与国家司法权相对应),而公民个人执法的度由于种种原因是很难掌握的(甚至国家执法事实上也存在这种可能)。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从利益平衡角度分析,还是不鼓励出租车撞歹徒为好,那种不管三七二十一一撞了之的做法还是少用或尽量不用,因为我们每个人在生活中毕竟有着太多的尴尬与无奈(无论是可怜的出租车司机,凶狠的歹徒,还是作为芸芸众生的我们),从这种意义上讲,我们不能用一个简单的是与否来回答面对歹徒该不该撞这个高深的话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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