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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制作

发布日期:2015-11-05    作者:110网律师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制作。《法院专递送达规定》设计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文书样式,作为邮寄送达方式的实施形式。说实在的,这个样式已有与法俱进的必要。以下是我搞的(保留原文书格式,对其内容予以增删):(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栏载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一、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二、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三、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的委托代理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四、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的,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本人送达地址。(2)“当事人提供的本人送达地址”栏载明:一、收件人(如系他人,请注明与当事人关系):××××。二、文书送达地址及邮政编码:××××。三、收件人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四、电子送达地址:(一)手机短信,接收号码:××××;(二)传真,接收号码:××××;(三)电子邮件,邮箱地址:××××。(四)其他方式及码址:××××。本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并以传真、电子邮件等达到本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3)“当事人对本人送达地址的确认”栏载明:一、本人已阅读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清楚了解其内容及法律意义;二、本人承诺基于诚信原则进行所有诉讼活动,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如无法送达,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本人承诺,在诉讼过程中,本人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若有变更,或者中途撤销委托代理、委托新的代理人,需要变更送达地址的,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法院,确认新的送达地址,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上述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本人确认上述地址为本案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等程序的送达地址;五、若本人上诉状中地址与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视为本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变更后的地址相应为本案二审、执行、再审等程序的送达地址。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年××月××日。(4)注意事项说明:一、当事人填写本确认书前,应当仔细阅读确认书中告知栏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 面告知事项;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二、本确认书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 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名或捺印。三、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四、当事人拒绝提供本人送达地址或者当事人要求对本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五、请于收到本确认书后三日内填妥并交回本院。六、人民法院印章应加盖在首部正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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