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付了借款利息,可以要求返还吗?
发布日期:2015-11-05 作者:张颖律师
2013年12月3日,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3%。借款后,吴某向李某支付了6个月利息5400元,之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2015年5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起至2015年5月止按约定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9900元。被告吴某辩称,月利率3%超过法律规定,不应支持,且原告应返还多支付的利息。 【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原告李某要求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同时,被告吴某已支付的6个月利息,属其真实意思自治表示,且已实际支付,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某返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6600元。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 ———————————————————————————————————————————————————————————————————— ———————————————————————————————————————————————————————————————————— 回复数字查看往期精彩内容: “1”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 “2”房产过户:买卖、赠与、继承那个划算 “3”辞职后的五险一金怎么处理 “4”民间婚约彩礼涉及的法律问题 "5"交通事故司法解释30个实用问题 "6"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 “7”身份证复印件的签注书写方法 “8”被公安机关带走后的必备常识 “9”代孕出来的孩子归谁抚养 “10”买车您的多留心点 “11”购房产权问题、卖房户籍迁不出去 “12”退休金计算方法、余额宝风险 “13”婚外情如何举证、社保如何转移 “14”职场女性必备知识 “15”电子证据、短信等的举证办法 “16” 离婚时房屋的补偿办法 17” 车辆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 “18” 如何购买商品房 “19”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情形 “20” 女生再婚要防止的骗术 “21”夫妻如何分割房屋增值部分 “22” 年假 婚假 产假 事假 病假的区别 “23” 劳动仲裁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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