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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复习:没收程序的启动

发布日期:2015-1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中规定的三个条件,需要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没收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据诉讼阶段相应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在侦查阶段,对于符合违法所得没收情形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情形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应依职权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情形的,可直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在审判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中止审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终止审理。如果符合没收违法所得条件的,应当再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管辖及公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设立前置的公告程序一方面是为了督促逃匿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参加诉讼;另一方面也是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案情和被没收财产的范围,同时有时间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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