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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复习: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

发布日期:2015-1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在具体理解方面,立法机关认为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该程序必须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逃匿后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此外,六机关《规定》作为对刑事诉讼法的权威解读和必要补充就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37条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亦即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时,案件范围不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也不限于重大犯罪案件,只要有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追缴的,均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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