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公司业务员 诈骗他人财物获刑三年
发布日期:2015-11-13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熊某原系浏阳某纸业公司的业务员,被害人姚某在平江县某镇开办了一家纸箱包装厂。2015年4月18日,姚某需要购买一批生产原料,便电话与熊某联系。熊某明知自己已经不是天和纸业的员工,仍以天和纸业有限公司员工的名义接受了姚某的订单,并伪造了纸业公司的发货单,对姚某实施了诈骗,共计骗取人民币63344元。熊某将诈骗所得的钱用于赌博和其他开支。
案发后,熊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能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熊某的平时表现和浏阳市司法局的社区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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