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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客隆原总经理职务侵占3千多万终审获刑13年

发布日期:2015-11-15    作者:110网律师
记者今日获悉,天客隆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杨启瑞因犯有职务侵占罪,二审被北京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法院同时责令他向天客隆集团退赔人民币3456万余元。此前,一审法院判处他14年徒刑。

  据东城区检察院指控,杨启瑞在2008年至2013年担任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以虚开本单位发票、购买外单位发票、将公司应收取的股权转让款转入个人账户、支取小金库现金等方式,一共将本公司资金3474万元占为己有。

  一审时,杨启瑞认可这些事实存在,但是认定自己无罪。按他本人的说法,天超公司与天客隆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但是经过了一系列商业上的收购、重组之后,所有权、经营权变得十分复杂。2004年,他将自己可以控制的19家店拉出来,放在天超公司实际经营。店面的销售收入并不属于天超公司,而是在事实上归他自己支配。以发票从公司账面上换出来的资金,主要用途是给公司高管、店长发年终奖和红包,也有职工遇到特殊困难时的补助,还有公关费用等。

  二审时,杨启瑞认为,他根本不是所谓的“天超公司实际控制人,天客隆集团总经理”。“19家店独立经营,起初是归入天超公司,但后来执照被工商部门吊销,此后9年,19家门店跟着我就一直无照经营着。” 

  但公诉人对此完全不认可。公诉人说,天超公司对19家门店及配送中心从未投资,所以收入及资产不属于天超公司,更不属于作为公司高管的杨启瑞个人,而属于天客隆公司。

  这19家店面最初到底是谁投资的,资产算谁的?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这些店面的经营问题,涉及了天客隆集团和超市发公司的法律纠纷,但就现在的实际情况,天客隆公司实际上仍然拥有这些超市的各项权益。在案证据中,也不能证明杨启瑞个人的财产投入了这些店面。所以,涉案钱款实际上确归天客隆公司所有。

  法院认为,杨启瑞身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但是,杨启瑞的部分财产已经被扣押,也能追缴部分违法所得,因此可以对他酌情从轻处罚。为此,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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