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偷窃公司瓶盖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发布日期:2015-09-20 作者:110网律师
老张是某酒厂的一名仓库主管,他发现酒厂有一批残次的酒瓶盖堆在仓库销毁区域等待被销毁。于是,老张便先后偷拿了5000个酒瓶盖当废品卖掉,获利1000元。老张的行为被人发现并举报,后公司将老张开除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题:老张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公司财物呢?
侵占公司财物,是指以利用职务之便,对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侵占公司财物,要有三个构成要件:1、客观行为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2、侵占的对象是公司的财物;3、主观态度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三件要件缺一不可。
【评析】
本案中,老张能否构成侵占公司财物,主要要看:1、老张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显然,老张作为仓库主管,有管理及看守酒厂财物的职责,他偷窃瓶盖确实是利用了他做为仓库主管的职务之便。2、该财物是否是归公司所有?老张偷窃的是即将被销毁的残次酒瓶盖,虽然这些瓶盖还存放在公司,但这是因为公司有物品存放、销毁的一套管理流程,公司会按规定在相应的时间对这残次品予以销毁。虽然此时酒瓶盖还在公司的控制之中,但公司在将酒瓶盖移送到仓库销毁区域时就已经做出了抛弃其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可以将这些酒瓶盖视作抛弃物。3、老张是否知晓这些残次酒瓶盖是抛弃物的事实?笔者认为,如果老张不知晓这些残次酒瓶盖是抛弃物,而只是把它们当作公司财物予以盗窃,那至少从主观上说,老张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是,如果老张知晓这些酒瓶盖是公司即将要销毁的抛弃物,那充其量就是老张将这些酒瓶盖当作公司的抛弃物予以占有。主观认知的不同,也意味着行为性质的截然不同。本案中,老张作为负责管理仓库的主管,他有理由知道这些残次酒瓶盖是公司即将销毁的抛弃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老张偷窃公司瓶盖的行为不能构成职务侵占。但这并不意味着老张不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案中,该公司是一名酒厂,它将残次酒瓶盖全部销毁是为了保证自己产品的质量,如果这些残次瓶盖流入市场被不法分子利用,那很有可能会影响到该酒厂的产品销量和公司声誉。所以说,老张违反公司规定随意倒卖酒盖的做法,确实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通过内部管理条例对老张予以处罚或要求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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