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AA诉河北省衡水EE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15-11-17 作者:申维丰律师
原告:王AA(母,系死者徐DD之配偶),徐BB(系死者徐DD之长子),徐CC(系死者徐DD之次子),申辉律所律师委托人
被告:河北衡水EE医院(三甲医院)
二、案情介绍:
2012年4月29日20时25分许,肇事者马某某酒后驾驶冀XXXXX号轿车(未悬挂牌照)沿河北衡水南外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华大街南外环路口东侧,与徐DD(即原告王AA之夫,徐BB与徐CC之父)驾驶的京YYYYY号轿车追尾相撞,京YYYYY号轿车失控,致该轿车驾驶员徐DD受伤,受伤后徐DD本人神智清醒,体态如常,能站立行走,并主动参加事故后营救。
徐DD参与营救后的2012年4月29日22:00入住被告河北衡水EE医院普胸科。主诉是:胸痛、胸闷伴呕吐呕血1小时。入院时患者神智清楚,血压正常。126/90mmHg。入院病历记载的入院查体:头颅无畸形,双侧瞳孔正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胸廓对称无畸形。前胸壁可见多处皮肤挫伤,前胸部压痛。未及皮下气肿及骨擦感。双肺呼吸音粗,未闻及干、湿性罗音。心率122次/分,心律规整,心音正常,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杂音。腹部膨隆,上腹部压痛,无反跳痛及肌紧张,肠鸣音弱。脊柱无畸形,四肢活动可,双下肢无水肿。胸腹部CT平扫印象:双侧创伤性湿肺;可疑胸骨体骨折;考虑心包积液;考虑左肾挫伤,肾周少量渗出。左侧第11、12肋骨骨折。外伤后约1小时超声:肝左叶片状低回声区40×17mm;脾周积液。受伤后7小时超声:肝左叶片状低回声区47×18mm;脾周积液。4月29日普外科会诊:上腹部压痛,建议胃肠减压,查血常规(未执行)。4月30日4:32分,肝胆外科会诊:建议破腹探查。5:45分出现血压降低,抢救无效死亡。7:30停止抢救。住院9小时30分。
尸体检验:胸骨部肋间积血,胸骨柄处骨折。左侧第3、7、8肋骨于胸骨旁线处骨折。左胸腔积血500ml。腹腔内积血1500ml。心脏挫伤,纵膈血肿,肝脏破裂。
这是一起涉及交通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死亡案,当王AA徐DD的死亡噩耗,无论如何也不相信,徐DD是家里的顶梁柱,特别是还需要有两个孩子(长子亦才10周)需要抚养。王AA当初以为是马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才致徐DD死亡后果的发生,要求交警立即对马某某绳之以法,并赔偿全部损失。但是几番与警方与马某某家属交涉后无果,方知只有聘请专业律师才能维护死者徐DD及王AA一家人的权益。经过推荐,王AA带着两个孩子以及相关交通事故材料、医院住院病因等案件材料来到了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www.shenhuilaw.com),申辉律所律师认真细致阅完材料后,给了王AA女士这样一个初步判断,本案极有可能交通事故、医疗过错混合因素共同导致了徐DD死亡后果的发生,如院方有过错,所就诊的医院亦应该承担相应损失,王女士听过后大为惊讶,这是她们之前没有想到过的,也是其他律所律师也从未向她提出过的疑点。因为极有可能涉及交通事故与医疗纠纷,以及案情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最终聘请申辉律所作为其代理人处理相关索赔事宜。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www.shenhuilaw.com)律师接受委托后,又再一遍认真细致地研究了相关案情,尤其在院方在诊疗行为上是否有过错,通过分析得出,初步分析出院方至少在如下方面有过错:
(一)死亡病人,无病重病危,只有一级护理
根据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病情分普通、病重、病危。病重、病危的伤病员是有比较清晰的标准的,是随时准备抢救的而且需要制定抢救计划的。
《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0》明确规定了护理等级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等。特级护理是需要住抢救室,有专人24小时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变化。特级护理的病情依据:严重外伤;病情需要抢救者。死者徐永刚的伤情完全符合特级护理的的病情规定。可是,医生按照一级护理处理。
病情分级和护理分级,在医疗行业是对应于不同的要求和责任的,一级护理30分钟巡视一次,二级护理1-2小时巡视一次,三级护理每天巡视2-3次。死者徐DD,属于严重车祸致伤,伤情复杂,生命体征不稳定,精神弱,心率快,氧饱和度低,毫无疑问,至少应该报病重,或者特护。可是,查病历中的医嘱部分,只是一级护理,没有病重、病危字样。医院违反常规,对伤者缺少责任,把一个重病人当做轻伤对待,没有按照合理的医疗护理规范操作,反映出被告医院普胸外科对于医疗护理常规概念淡漠,医疗责任心有问题。对于死者伤情严重认识不足,严重的腹腔、胸腔出血,观察认识不到位,导致伤者徐DD死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www.shenhuilaw.com)主办律师认为,徐DD的死亡,根据病历记载,具有构成医疗事故的要素。没有按照病重、病危伤病员处理,属于责任事故。
(二)伤情分诊有缺陷
病历记载的伤者病情的基本事实是:腹部、胸部、以及其他多处软组织受伤。腹部是主要损伤,理由是:主诉以腹痛、呕吐、呕血为主;查体有腹部膨隆,上腹部压痛体征;超声检查腹腔有出血且逐步加重;腹腔穿刺抽出不凝固血液;尸体检验证实腹腔有肝脏破裂,大量出血1500ml。胸腔出血少量,只有500ml。
胸部损伤较为次要,理由是:尽管有胸痛、胸闷,但呼吸尚平稳,神智清楚,自主呼吸;体格检查呼吸音粗,未闻及干、湿性罗音;胸部CT片检查有胸骨骨折可疑,左侧浮肋有骨折,这一点更加提示有腹腔脏器损伤的可能性;没有普通的肋骨骨折,也没有气胸;血胸不严重。普胸科也没有做特殊处理,甚至连胸穿都没有做。
为什么肝破裂的病人被收到了普胸科?众所周知,普胸科对于处理肝破裂是非专业的,腹腔出血,肝破裂属于腹部外科的专业范畴。在胸外科处理该病人,违反了医院的分诊救治制度,尽管有会诊,也有可能导致腹部伤情的诊断、救治延误,失去了宝贵的救治时机和救治时间。事实证明,伤者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三)救治措施有缺陷
伤者的病情演变比较清楚,入院时神智尚清楚,血压接近正常,血色素接近正常,140g/l,提示腹腔大出血发生在入院以后,从病历中只找到一张血常规的单子,而入院时普外科的会诊意见中明确写明复查血常规,而通过复查血常规,判断出血的动态变化,是临床的一项基本手段,为什么会诊意见不执行?
5:15分超声检查,腹腔多处可探及液性暗区,最大直径75mm。才由肝胆科袁志明副主任医师会诊,腹腔穿刺抽出不凝血。首次会诊时已经有上腹部压痛体征,超声提示肝脏、脾脏周围有积液,完全可以提前7个小时做,这是简单、快捷而又基本的判断腹腔出血的方法,没有多大技术难度,非常有有利于破腹探查决策。遗憾的是医院的医生们在伤者死亡前才想起做腹穿。
对于外伤且有呕血症状的腹腔大量出血的病人,22:00入院,将近6个小时后的3:55分,才见到备血医嘱,将近7个小时的4:55分才输了2个单位红细胞和200ml血浆。对于2000毫升的腹腔胸腔积血,根本起不到有效补充失血的效果。
王AA听过主办律师陈述院方过错点之后,非常赞同,不断称赞申辉律师的专业性。同时,申辉律师建议先对被告一方进行病历封存,然后起诉,在起诉过程中申请医疗过错鉴定,而不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因为医疗事故鉴定只能选择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并且医学会与医院同属于卫生部门管辖;同时在选定鉴定机构时,一定要选择北京的鉴定机构,因为其鉴定的专业性以及公正性角度,远比选择衡水或河北省的鉴定机构客观的多。王女士听了律师的办案思路,完全赞成。
四、办案结果
申辉律师基本上按照与王女士制订的办案思路进行,经历了病历封存难、法院的立案难,最终进入了庭审程序,在选鉴定机构时,院方始终强调要选河北省内的鉴定机构,但申辉律师办案律师因为预知院方会提出该项要求,提前制订了预案,最终选择了北京的法大司法鉴定所,达到了预期目标,最终鉴定院方在延误诊断;输血时机延迟和输血量不足;未复查输血后效果等方面存在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比例:40-50%。而法院最终将过错比例定格在了45%,判决院方向王女士等三原告赔偿30余万元。
五、办案心得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本案胜诉的关键是,成功封存了院方病历,成功排除了院方欲在河北省省内选择医疗过错鉴定机构鉴定的打算,争取到了在北京著名的医疗过错鉴定机构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在司法鉴定听证成功地进行陈述,最终将院方过错责任比例定在了在40-50%的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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