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未出具借条 支付宝转账凭证成证据
发布日期:2015-11-27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汤某诉称,2013年7月底,被告于某向原告汤某借款2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2万元,因是朋友关系,未要被告出具借条。2014年9月,被告于某再次向原告汤某借款1千元,并出具借条,承诺2014年底归还。2014年9月2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通过支付宝给其转账1万元,但因当时原告不在常德,也未出具借条。上述三次借款共计31000元。后经原告汤某多次催讨,被告于某拒绝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某向原告汤某贷款后未还款应承担清偿之责偿还债款。关于借款本金,因原告未提供足额借条、转款凭证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故对原告有借条及转账凭证部分11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其他借款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被告于某向原告汤某借款1.1万元及利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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