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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没有未无生活能力的残疾人或胎儿保留份额的遗嘱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5-12-16    作者:张静律师
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之7-9
7、遗嘱未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中没有保留必要份额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
 
8、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这个很容易理解。人类社会制定规矩必然首要为保障人类繁衍,保证子孙后代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即将出生的继承人在出生以后能够从家族中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成长条件,是天经地义的。《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
 
9、他人书写自己签名的遗嘱无效
例如:母亲蔡某(仅会书写自己名字)让女儿李女士写了一份房屋留给女儿李女士的遗嘱,遗嘱是由蔡某口述,李女士书写,最后由蔡某签字完成。那么这份遗嘱是否有效呢?这份遗嘱是无效遗嘱。本案中,蔡某所立遗嘱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必须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即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蔡某所立遗嘱无效主要表现在:遗嘱内容是由李女士亲笔书写,而不是由蔡某亲笔书写。即便蔡某签字,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遗嘱不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为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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