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2016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留置权的取得

发布日期:2015-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

  (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