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职工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养老金的罪名
发布日期:2015-12-20 作者:110网律师
【分歧】
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贪污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杨某不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 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换言之,非法占有的财物必须是行为人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等职权范围内的公共财物,否则, 不构成贪污罪。本案中,杨某骗取的只是养老保险资格,非法获取的养老金并非是杨某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故不构成贪污罪。
2、杨某属于滥用职权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所谓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本案中,杨某为达到使他人骗取养老金的目的,伙同他 人提供虚假资料,并利用自身职权违规审核,最终骗取了养老金,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人认为,杨某主观上是使他人非法占有养老金,并无自己非法占有的目 的,不构成诈骗罪。笔者不赞同。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可以是使自己占有,又可能是使他人占有,从法益保护角度看,两者均使财产法益遭受侵 害,没有本质区别。因此,不能以行为人自身是否非法占有财物认定诈骗罪。另一方面,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是虚假的材料,为徇私情,利用初审职权,使 他人通过资格审核,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杨某一个行为触犯了诈骗罪和滥用职权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按照理论通说,想象竞合 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本案中,杨某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骗取数额巨大的国家财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罪重 于滥用职权罪,本案应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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