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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专业离婚律师指导离婚诉讼如何有利得争夺孩子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5-12-23    作者:庄荣华律师
成功争得子女抚养权【5岁男孩】             【鼓楼区离婚抚养权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外债高筑,起诉离婚、确认抚养权,诉讼之时孩子5岁、男孩。
审理结果:1、男方双方离婚;2、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
律师点评:    双方离婚纠纷诉讼至法院后,无财产分割纠纷,抚养权是唯一的争议焦点,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   调解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出很多女方优势抚养孩子的具体事实情况,而且孩子一直随女方生活,衣食住行皆为女方在照顾,孩子对于母亲的依赖程序高,加之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孩子过小,抚养权判令给女方,一方面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另一方面也利于保持抚养环境一致,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在诉讼尾声阶段,庄律师又提出男方可随时探视,一举调解成功。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齐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男,1971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201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鹿海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儿子归原告齐某抚养,被告金某自离婚之日起每月底付给儿子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金某可以随时探视儿子。
        本案受理费预收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齐某承担(已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鹿海彬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蒋庆嫚
 
      
      友情提醒:诉讼过程中能够签订调解协议,一定要求调解书或承办法官理解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领受后,使得法律文书已经全部生效,负有执行效力方可。
      调解是一门学问,调解中有很多的技巧,凝聚了律师多年沉淀的法律技能,对方从不配合到配合,从小额利益的放弃到大额利益的放弃,中间需要律师从证据、法律关系、诉讼技巧等众多因素晓以大义,方可成功。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不仅成功为当事人离婚,更争取了相应的抚养权、抚养费,另外债务也由男方独立承担,数项诉讼要求均得到满足,如您相同的离婚纠纷需要律师处理,可致电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咨询。

附婚前财产公证注意事项: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必须公证才生效的事项,它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其具体程序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婚前财产协议书(当事人?写协议的公证员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代为书写),其它证明材料。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除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意思是否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是否不Υ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认为还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获得财产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接受赠与的,有继承……等。但在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并不是都不存在争议。如笔者在办理这类公证中,就遇到有个别当事人,在结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几年,双方经济共同支配、购置财产(如汽车、房产、股票等),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却只写了一方当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而实际上却是双方共有的。还有的个别的当事人,在准备结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购买家具、电器等物品,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姓名,实际上在这样的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已存在着问题。因此,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财产权属上是否存在纠纷,协议中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上是否明确,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才能办理公证。
 
  2、对没有房屋产权凭证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收集当事人购置财产时给付款项的证明材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获得房屋的产权凭证;还有的当事人,购买了房屋,在房屋还未交付、产权凭证未获得前就准备结婚而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对这类当事人,公证员要注意了解房屋的来源,房屋的付款情况,房屋的使用、装修等现状,并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应证,只要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对方婚前财产的情况属实,并对财产权属的约定无异议,笔者认为这类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公证。
 
  3、注意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有的当事人在婚前单方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他们认为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有伤感情。对这种公证申请,应不予受理。同时公证员要给当事人做耐心的讲解,告知其办理婚前财产的目的、意义,鼓励当事人要打破传统的婚姻观念;告知其办理公证,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亲自办理;告知其将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时间放在临结婚前或结婚后。
 
  4、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产权纠纷。在婚前财产公证中,有的当事人由于有婚姻失败的经历,对再婚就显得格外的谨慎,为了避免再次离婚而发生财产纠纷,对婚前的财产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要注意审查当事人公证的财产是否是属于本人所有,有无产权纠纷。要求当事人要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审查财产的权属。只有搞清了财产的权属,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争议、无产权纠纷,才能使公证的协议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5、对未婚夫妇申请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和公证词中载明协议生效的时间,即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签名、公证)、办理结婚登记后生效。因为这类财产协议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才有约束力。否则,反之。
 
  婚前财产公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律;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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