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对鸿顺造纸公司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日期:2015-12-27 作者:110网律师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12月22日,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2月24日至25日,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经理王井奎临时设置直径20厘米铁质排放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经该公司污水处理厂南侧排入苏北堤河,排放量2000余吨,污染了周边环境。徐州市铜山区环境监测站于2015年2月25日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水样监测,数据显示:化学需氧量为1180mg/L、氨氮为28.2mg/L、总磷为1.60mg/L,比《纸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标准分别超标12.1倍、2.5倍、1倍。2015年3月12日,徐州市铜山区环境保护局作出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年8月26日,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遂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经委托专家评估,确定此次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07000元。
徐州市检察机关向徐州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家社会组织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告知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污染环境者承担民事责任。该三家社会组织收到督促起诉意见书后分别作出复函,称目前尚不具备开展公益诉讼的能力,无法承担本次起诉的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规定,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水源保护区内倾倒废物 五公司污染环境成被告 浙江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 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的证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公开宣判
- 江苏徐州:对鸿顺造纸公司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远亲不如近邻!
- 李**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
- *有限公司与上海*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 徐州*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肖*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 杨**运输毒品案——假释考验期内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 蔡**贩卖、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 杨*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 於**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 臧*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 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